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14-12-01 点击数:


为保证医疗安全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减免各类医疗纠纷,根据卫生部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》精神,综合本科室实际,规定如下:

一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时,应立即报告科长。

二、科长应即时向上级报告。不得瞒报、漏报、谎报、缓报。

三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上报时限如下:
   1、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: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,上报有关信息。
   2、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: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,上报有关信息。
   3、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: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。上报有关信息。
   4、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,应当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5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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