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工程学院车辆管理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4-12-01 点击数:


为合理有序调度好车辆,提供更好的服务,保障车辆安全,节省开支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:

一、公务用车原则:学院车辆是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工作及师生员工生活需要的保障。

 二、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:

第一条  车辆管理中心是在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的领导下,负责车辆调度、安全和其他业务工作的管理部门。

第二条  车辆使用实行登记、派车制度,各系部处用车须提前一天到车辆管理中心预约,长途用车须填写长途用车申请表,经院领导批准后,由车辆管理中心统一安排,车辆管理中心做好用车登记。

第三条  派车按轻重缓急,先来后到的原则,各部门乘车人员应在派车单上填写详细的行驶路线,并对驾驶员工作情况做出满意度评价。

第四条  院领导用车。学院确保院领导上下班及公务用车,其余时间用车统一由车辆管理中心调配。

第五条  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库及车位,乱停放的造成车辆任何损坏,由驾驶员负责。

第六条  学院所有车辆的维修、保养必须在政府采购指定维修厂维修,车辆有故障时,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,经车辆管理中心检查确认,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。

第七条  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系畅通(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),随时听从调度安排,做到出车准时,服务热情。出车完毕后,应向管理中心主任报告或签到。

第八条  驾驶员应按本人的驾照,驾驶相应的车型,专人专车,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,特殊情况需经车辆管理中心主任批准。

第九条  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,做到勤检查,勤保养,保持车容整洁,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并报告车辆管理中心以确保行车安全。自觉遵守交通法,礼貌行车,文明行车。遵守职业道德,严守保密制度,做到不该问的不问,不该说的不说。

第十条  驾驶员应保管好随车证件及车辆工具,车内配置等设备,因工作调整时,需整车交接清楚。

第十一条  驾驶员提前10分钟到达出车地点,开启空调或暖气等候教职工乘车,必须准时准点发车。行车时,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,在规定的停车点停靠。

第十一条  驾驶员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,

三、油料管理:

第一条  车辆采用油卡加油方式,按各个车辆的实际需求,由车辆管理中心统一分配油料,各个车辆独立建账,单车核算,各种车型参考厂家核定每百公里耗油标准,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,确定车辆每百公里用油量。

第二条  特殊原因,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员,须向车辆管理中心书面报告,经同意后可用现金加油,加油票据经乘车人员签字后,按规定程序报销。

第三条  车辆管理中心每月记录所有车辆行驶的公里数,对照派车单,依据该车百公里耗油量,核定油料。超出部分驾驶员必须说明原因,不能说明原因的,油料由驾驶员自行承担。

第四条  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保护好现场,及时向交警、保险公司及车辆管理中心报告,待处理结果公布后,负同等责任,处以该经济损失的10%的罚款;负主要责任,处以该经济损失的15%的罚款;负全部责任,处以该经济损失的20%的罚款。对违反交通法或私自用车造成事故的,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。

第五条  经查实,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而引发的机械性事故,造成车辆损坏的,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,并赔偿损失的30%—50%,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第六条  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。如发现私自出车 ,一次罚款200元,将视情节轻重,进行处理。

第七条  对不服从派车的、出车未准时的、服务质量差的、受到教职工投诉的,一经查实,第一次写出书面检查,批评教育;第二次扣除岗位津贴;第三次报送后勤领导,视为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,建议调离工作岗位。

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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